現有國民中小學,因學生人數減少時,基於教育均等及學生同儕學習互
動需求,依下列標準調整學校類型:
一、連續二年學生人數未達六十人者(原住民地區之學校未達三十人)
,應調整為分校。
二、分校連續二年班級數未滿四班者,應併入本校。
三、一般地區學校每年就學新生學生數未達十人、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
就學學生數未達五人,不予成班。但一般地區學校距離最近學校超
過二公里且新生入學名冊未達十人者,得比照偏遠地區學校辦理。
學校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送整併計
畫,並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計畫經審議通過時,本府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併前置作
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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