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設置及整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317507300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現有國民中小學,因學生人數減少時,基於教育均等及學生同儕學習互
  動需求,依下列標準調整學校類型:
  一、連續二年學生人數未達六十人者(原住民地區之學校未達三十人)
      ,應調整為分校。
  二、分校連續二年班級數未滿四班者,應併入本校。
  三、一般地區學校每年就學新生學生數未達十人、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
      就學學生數未達五人,不予成班。但一般地區學校距離最近學校超
      過二公里且新生入學名冊未達十人者,得比照偏遠地區學校辦理。
  學校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送整併計
  畫,並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計畫經審議通過時,本府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併前置作
  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整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