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保管人發還保管車輛時,應核對車輛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繳納移置費、保
  管費之收據。如發現有冒領或贓車等事情,應立即通知該管警察機關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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