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種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移置,並予以保管:
  一、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放者。
  二、於前款以外處所違規停放致妨害交通,駕駛人不在車內或不遵令移
      置者。
  三、於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
      交通者。
  四、利用道路停放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
      車、曳引車及拖架。
  五、不能行駛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予
      處置者
  六、其他依法得予移置或保管者。
  貨櫃違規停放之處理,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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