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移置車輛時,應配置警察一人隨車負責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應在
  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移置時間、聯絡電話及保管場所。
  前項標示應使用顏色臘筆書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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