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車輛之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個)次新臺幣六千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七、小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八、大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九、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車輛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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