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設置要點係依據「屏東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訂
    定。

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國家賠
    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並設置委員八人至十
    人,由局長遴派有關業務主管及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並得遴聘其他
    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科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法制科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該管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列席提供法律上意見。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