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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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受理本縣義勇
人員福利互助金之申請、給付及福利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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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職掌: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搜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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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警察局長、
消防局長兼任;委員三人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處長、
財政處長、主計處長分別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
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副組
長一人、幹事六至八人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各業管人員兼任,辦理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申請案之審核及互助費一般行政事項,以上兼任人
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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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承本會之託綜理會務,依業務性質分設五
組:
(一)第一組(警察局防治科):掌理民防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綜理一
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消防局):掌理義消編制內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警察局會計室):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四)第四組(警察局秘書科):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五)第五組(警察局交通隊):掌理義交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
(六)第六組(警察局保安科):掌理義警、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
助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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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互助金籌措方式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及義勇人員報繳互助金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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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視業務需要每年得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各委員提案得召開臨時會
,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得由副召集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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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應將業務執行成效及經費收支報
表,報請本會相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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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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