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警防字第 104350987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警察局長、
    消防局長兼任;委員三人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處長、
    財政處長、主計處長分別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
    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副組
    長一人、幹事六至八人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各業管人員兼任,辦理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申請案之審核及互助費一般行政事項,以上兼任人
    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承本會之託綜理會務,依業務性質分設五
    組:
  (一)第一組(警察局防治科):掌理民防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綜理一
        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消防局):掌理義消編制內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警察局會計室):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四)第四組(警察局秘書科):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五)第五組(警察局交通隊):掌理義交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
  (六)第六組(警察局保安科):掌理義警、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
        助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