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警察局長、
消防局長兼任;委員三人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處長、
財政處長、主計處長分別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
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副組
長一人、幹事六至八人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各業管人員兼任,辦理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申請案之審核及互助費一般行政事項,以上兼任人
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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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承本會之託綜理會務,依業務性質分設五
組:
(一)第一組(警察局防治科):掌理民防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綜理一
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消防局):掌理義消編制內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警察局會計室):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四)第四組(警察局秘書科):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五)第五組(警察局交通隊):掌理義交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
(六)第六組(警察局保安科):掌理義警、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
助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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