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流動廁所方便公眾使用,維護環境
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
本府及所屬機關、屏東縣議會主辦重要慶典集會活動時,得優先申請免
費使用流動廁所。
屏東縣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或縣民舉辦集會活動時,得申請租用流動
廁所;其使用地點以本縣轄區為限。
|
使(租)用流動廁所,應於活動三日前向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
流動廁所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妥善管理,如有損壞應照整修價格全額賠
償,所需個人衛生用品由申請人自理。
|
租用流動廁所每輛每日收費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