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流動廁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40127297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及所屬機關、屏東縣議會主辦重要慶典集會活動時,得優先申請免
  費使用流動廁所。
  屏東縣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或縣民舉辦集會活動時,得申請租用流動
  廁所;其使用地點以本縣轄區為限。

  使(租)用流動廁所,應於活動三日前向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流動廁所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妥善管理,如有損壞應照整修價格全額賠
  償,所需個人衛生用品由申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