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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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
    策,及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
    之一規定,特設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作為。
  (二)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  估及管理措施。
  (四)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五)解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對策。
  (六)視需要針對特定食品安全議題研擬規劃。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縣長指派
    人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觀光傳播處處長。
  (九)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二)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
    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
    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衛
    生局食品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秘書工作由本府衛生局派員辦
    理。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
    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報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執行。

八、各單位指派參與查緝及取締工作人員,績效卓著或違反有關規定者,
    由執行秘書分別簽報獎勵或議處,觸犯刑責者,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

九、本會報下設有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依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執行
    。並得每季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之學者專家、民間機
    構、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