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授衛食字第 105307781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縣長指派
    人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觀光傳播處處長。
  (九)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二)學者專家三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