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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為增進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地籍資料之正
    確性,以提升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所地籍調查人員於地籍圖重測期間地籍調查及協助指界現場,需確
    核對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如發現其身分證明文件所載姓名、住址與登
    記資料不符時,協助其填具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
    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變更聯繫單(以下簡稱聯繫單,如
    附表一);另姓名變更須填寫登記申請書(如附表二),於確認填寫
    無誤後,予以簽章。

三、土地所有權人於聯繫單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聯絡電話。
  (四)戶籍所在地。
  (五)不動產標示。

四、各所登記資料中土地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由
    地籍調查人員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請其攜帶印章、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及載有更名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登記時設籍之戶籍資
    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姓名、住址變更、統一編號
    更正登記。

五、各所登記業務承辦人員受理聯繫單時,應先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
    於確認資料無誤後予以登記,並將聯繫單併入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案
    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