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 址變更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地籍字第 103213832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全文5點,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 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變更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地政類

立法總說明

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變更
自一百年九月五日訂頒後,於實施地籍圖重測地區民眾玆因住址變更,免
親自到所辦理登記,而頗受好評,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落實簡政便民措
施,將原住址變更項目增列姓名變更,爰擬具本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本要點項目,分別修正附件一、增加附件二。(修正規定第二點
    )
二、修正本要點聯繫單上應載明之事項。(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本要點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加本要點文字。(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