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轄內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興辦機關)公共藝術之設置及審議,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
    特訂定本要點。

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檢附設置計劃書
    、徵選結果報告書及設置完成報告書分以下三階段送本府進行審查及
    核備:
  (一)設置計畫書,應先經本府文化處初審,初審通過者,提送本府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二)徵選結果報告書,提送本府核定。
  (三)興辦機關於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應即依採購契約進行託製、
        安裝、勘驗及履約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將設置完成報告書提送
        本府備查。

三、公共藝術之設置,本會委員就其相關計畫書或報告書之審議項目如下
    :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1.是否設置執行小組及評審委員。
        2.徵選方式是否符合基地特色及公平公正原則。
        3.經費預算是否依據規定編列。
        4.民眾參與計畫是否可行。
  (二)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1.徵選過程是否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
        2.藝術創作者所提之藝術品設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3.民眾參與是否依照計畫確實執行。
        4.鑑價是否合理。
        5.藝術品管理維護計畫是否確實可行。
  (三)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
        1.設置過程是否依照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辦理。
        2.設置成果是否達具體成效。

四、本會審議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時,應注意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依各類遴選之;且興辦機關徵件時,其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應主
    動迴避參與作品徵選。

五、本會委員進行審議時,可依需要請求興辦機關安排實地查訪或評鑑。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興辦機關或相關人士、專家學者列席報告陳
    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