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轄內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興辦機關)公共藝術之設置及審議,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檢附設置計劃書
、徵選結果報告書及設置完成報告書分以下三階段送本府進行審查及
核備:
(一)設置計畫書,應先經本府文化處初審,初審通過者,提送本府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二)徵選結果報告書,提送本府核定。
(三)興辦機關於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應即依採購契約進行託製、
安裝、勘驗及履約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將設置完成報告書提送
本府備查。
|
三、公共藝術之設置,本會委員就其相關計畫書或報告書之審議項目如下
: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1.是否設置執行小組及評審委員。
2.徵選方式是否符合基地特色及公平公正原則。
3.經費預算是否依據規定編列。
4.民眾參與計畫是否可行。
(二)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1.徵選過程是否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
2.藝術創作者所提之藝術品設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3.民眾參與是否依照計畫確實執行。
4.鑑價是否合理。
5.藝術品管理維護計畫是否確實可行。
(三)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
1.設置過程是否依照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辦理。
2.設置成果是否達具體成效。
|
四、本會審議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時,應注意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依各類遴選之;且興辦機關徵件時,其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應主
動迴避參與作品徵選。
|
五、本會委員進行審議時,可依需要請求興辦機關安排實地查訪或評鑑。
|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興辦機關或相關人士、專家學者列席報告陳
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