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檢附設置計劃書
、徵選結果報告書及設置完成報告書分以下三階段送本府進行審查及
核備:
(一)設置計畫書,應先經本府文化處初審,初審通過者,提送本府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二)徵選結果報告書,提送本府核定。
(三)興辦機關於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應即依採購契約進行託製、
安裝、勘驗及履約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將設置完成報告書提送
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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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審議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時,應注意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依各類遴選之;且興辦機關徵件時,其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應主
動迴避參與作品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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