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文博字第1032675500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刪除第7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檢附設置計劃書
    、徵選結果報告書及設置完成報告書分以下三階段送本府進行審查及
    核備:
  (一)設置計畫書,應先經本府文化處初審,初審通過者,提送本府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二)徵選結果報告書,提送本府核定。
  (三)興辦機關於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應即依採購契約進行託製、
        安裝、勘驗及履約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將設置完成報告書提送
        本府備查。

四、本會審議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時,應注意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依各類遴選之;且興辦機關徵件時,其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應主
    動迴避參與作品徵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