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不 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及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 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