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56767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及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或縣長指派人員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本會行政事務
  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不
  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及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
  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