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公益彩券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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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分
配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特成立臺東
縣公益彩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列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本府社會處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兒童福利事項。
二、少年福利事項。
三、婦女福利事項。
四、老人福利事項。
五、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七、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八、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修建或租用不動產及其相關設施,及租用或購置
    設備。
九、其他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事項。
前項各款分配之比率、原則及相關執行計畫,於編列預算前,由本府公券
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經縣長核定後編入預算。
本基金提撥為建築及設備之經費,每年度不得超過基金支出總額百分之十
五。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本府設公益彩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由本府社會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衛生局局
    長兼任。
二、專家學者、社福團體或弱勢族群代表共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派)時,續任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監督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程序中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應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