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公益彩券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6083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及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兒童福利事項。
二、少年福利事項。
三、婦女福利事項。
四、老人福利事項。
五、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七、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八、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修建或租用不動產及其相關設施,及租用或購置
    設備。
九、其他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事項。
前項各款分配之比率、原則及相關執行計畫,於編列預算前,由本府公券
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經縣長核定後編入預算。
本基金提撥為建築及設備之經費,每年度不得超過基金支出總額百分之十
五。

本府設公益彩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由本府社會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衛生局局
    長兼任。
二、專家學者、社福團體或弱勢族群代表共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派)時,續任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