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共債務法第三條及「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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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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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各鄉(鎮、巿)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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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時間:每月十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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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地點:各鄉(鎮、巿)公所網站首頁明顯處設置之「最新債務訊
息」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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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內容: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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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告內容說明: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即各鄉(
鎮、巿)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債
務未償餘額」之實際數。以上二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二)「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鄉(鎮、巿)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
2.分母:以各鄉(鎮、巿)戶政機關公布之上月各鄉(鎮、巿)
公所轄區內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
位。
(三)「自償性債務未債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
第四條第四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
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項指標以「萬元
」為單位。
(四)範例
截至000年00月底止,本所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000萬元。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000萬元。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000千元。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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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成效:執行情形列入「本府對各鄉(鎮、巿)公所計畫及預算執
行考核」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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