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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所轄各鄉(鎮、巿)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債務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第三條(監督機關)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 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