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訂定之。

  獎助學金發給對象為就讀本縣國中、國小之特殊教育學生。

  獎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資賦優異學生每年五名,身心障礙學生每年十名。
  二、助學金:每年三十名。

  獎助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二、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獎助學金審核標準如下:
  一、獎學金:
    (一)經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
          全縣性以上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特優或第一名之成績,
          且品行優良並領有證明書者,發給獎學金。申請獎學金之優異
          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二)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學金
          ,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
          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二、助學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及經醫
      師診斷證明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
      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並領有本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者。
  前項獎助學金以請領一種為限。

  合於前條標準之學生,應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十五
  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通過後,由學校彙整相關資料,
  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縣政府複審。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縣政府另訂之。

  本辦法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