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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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
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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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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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評鑑範圍為本府年度核定之補助經費,人事經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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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評鑑要項如下:
(一)目標應包含下列項目:
1.經費使用符合學校需求。
2.依照核定內容執行。
(二)執行應包含下列項目:
1.活動計畫之規畫設計。
2.執行過程。
3.監控與管理。
(三)進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年度計畫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遭遇困難及處理情形。
(四)執行結案之各類資料及照片等執行成果。
(五)短期效益及長期效益之預估與達成比例。
(六)其他可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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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評鑑採自我填評鑑與小組評鑑兩種方式,其內容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補助學校自填評鑑表。
(二)小組複評由本府組成評鑑小組到校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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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項目各年度開始前公布於教育處網站,供學校下載。
(二)學校奉核定補助項目執行結案後,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
評小組,依評鑑表人容詳實填寫學校辦理情形並評定自評成績,
一份留校備,一份送本府評鑑小組。
(三)小組複評程序如下:
1.評鑑小組就學校所報自評表中依下列原則篩選須複評學校:
(1)核定金額較大者。
(2)核定項目較多者。
(3)學校自評較差者。
(4)去年執行績效較差者。
(5)其他需要進一步複評者。
2.評鑑小組組成各評鑑小組,依據篩選出須複評學校之自評表到
校實施複評。
3.複評以每年實施乙次為原則,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於年度先行做部分複評。
4.複評訪視流程如下:
(1)學校簡報。
(2)參閱評鑑資料。
(3)參觀環境與設備。
(4)評鑑小組討論。
(5)綜合座談。
5.各評鑑小組複評結束後,評鑑小組擇期召開評鑑小組會議,並
由各評鑑小組提出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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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小組組織與職掌規定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主任代表、教育
處業務相關人員及本府主計人員組成評鑑小組。
(二)評鑑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負責小組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聯繫。
(三)評鑑小組召開時機如下:
1.到校評鑑前召開乙次,以頒發評鑑小組成員聘書,組織評鑑小
組、研訂評鑑標準、決定複評學校及商定評鑑行程。
2.各評鑑小組完成複評後召開乙次,以提出評鑑報告,決定評鑑
結果,審定績優及獎勵學校名單。
3.其他因依評鑑執行之需要,得臨時決定之。
(四)各評鑑小組由評鑑小組成員組成,視任務需要及小組人數編成數
組,各評鑑小組至少三名,並推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執行複評及
撰擬評鑑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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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結果之獎懲與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尚可、待改進等四項,其獎勵方式如下
:
1.評列特優者,由評鑑小組於召開小組會時說明具體事實及建議
獎勵級,經小組會通過後簽報核定。
2.評鑑優等者,依「臺東縣政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補充
規定」辦理獎勵。
3.評列尚可者,不予獎懲。
4.評列待改進,學校校長及承辦人,視情節輕重簽請核處。
(二)評鑑結果為「待改進」者,列入追蹤輔導,並視情節輕重,於一
至三年內不得受領本府其他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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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鑑表冊與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表,含學校自評表及小組複評表,由本府教育處各相關科(
室)依業務特性編製後,公布於本府教育處網站,供各校下載使
用。
(二)複評評鑑報告由評鑑小組撰寫,於評鑑小組會提出報告後送交執
行秘書彙整。
(三)評鑑結果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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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自籌相關經費支應,不足部分
報請教育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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