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級學校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
    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

四、本要點之評鑑範圍為本府年度核定之補助經費,人事經費除外。

五、本要點之評鑑要項如下:
  (一)目標應包含下列項目:
        1.經費使用符合學校需求。
        2.依照核定內容執行。
  (二)執行應包含下列項目:
        1.活動計畫之規畫設計。
        2.執行過程。
        3.監控與管理。
  (三)進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年度計畫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遭遇困難及處理情形。
  (四)執行結案之各類資料及照片等執行成果。
  (五)短期效益及長期效益之預估與達成比例。
  (六)其他可評鑑項目。

六、本要點之評鑑採自我填評鑑與小組評鑑兩種方式,其內容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補助學校自填評鑑表。
  (二)小組複評由本府組成評鑑小組到校實地評鑑。

七、評鑑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項目各年度開始前公布於教育處網站,供學校下載。
  (二)學校奉核定補助項目執行結案後,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
        評小組,依評鑑表人容詳實填寫學校辦理情形並評定自評成績,
        一份留校備,一份送本府評鑑小組。
  (三)小組複評程序如下:
        1.評鑑小組就學校所報自評表中依下列原則篩選須複評學校:
       (1)核定金額較大者。
       (2)核定項目較多者。
       (3)學校自評較差者。
       (4)去年執行績效較差者。
       (5)其他需要進一步複評者。
        2.評鑑小組組成各評鑑小組,依據篩選出須複評學校之自評表到
          校實施複評。
        3.複評以每年實施乙次為原則,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於年度先行做部分複評。
        4.複評訪視流程如下:
       (1)學校簡報。
       (2)參閱評鑑資料。
       (3)參觀環境與設備。
       (4)評鑑小組討論。
       (5)綜合座談。
        5.各評鑑小組複評結束後,評鑑小組擇期召開評鑑小組會議,並
          由各評鑑小組提出評鑑報告。

八、評鑑小組組織與職掌規定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主任代表、教育
        處業務相關人員及本府主計人員組成評鑑小組。
  (二)評鑑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負責小組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聯繫。
  (三)評鑑小組召開時機如下:
        1.到校評鑑前召開乙次,以頒發評鑑小組成員聘書,組織評鑑小
          組、研訂評鑑標準、決定複評學校及商定評鑑行程。
        2.各評鑑小組完成複評後召開乙次,以提出評鑑報告,決定評鑑
          結果,審定績優及獎勵學校名單。
        3.其他因依評鑑執行之需要,得臨時決定之。
  (四)各評鑑小組由評鑑小組成員組成,視任務需要及小組人數編成數
        組,各評鑑小組至少三名,並推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執行複評及
        撰擬評鑑報告工作。

九、評鑑結果之獎懲與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尚可、待改進等四項,其獎勵方式如下
        :
        1.評列特優者,由評鑑小組於召開小組會時說明具體事實及建議
          獎勵級,經小組會通過後簽報核定。
        2.評鑑優等者,依「臺東縣政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補充
          規定」辦理獎勵。
        3.評列尚可者,不予獎懲。
        4.評列待改進,學校校長及承辦人,視情節輕重簽請核處。
  (二)評鑑結果為「待改進」者,列入追蹤輔導,並視情節輕重,於一
        至三年內不得受領本府其他補助經費。

十、評鑑表冊與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表,含學校自評表及小組複評表,由本府教育處各相關科(
        室)依業務特性編製後,公布於本府教育處網站,供各校下載使
        用。
  (二)複評評鑑報告由評鑑小組撰寫,於評鑑小組會提出報告後送交執
        行秘書彙整。
  (三)評鑑結果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公布。

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自籌相關經費支應,不足部分
      報請教育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