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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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實施目標如下:
(一)貫徹特殊教育法規與措施,達成特殊教育目的。
(二)瞭解並解法特殊教育問題,提昇特殊教育績效。
(三)激勵特殊教育人員士氣,促進特殊教育專業成長。
(四)評鑑學校特殊教育成效,提供行政決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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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含幼稚園)及本府委託辦理之民間特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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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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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評鑑目為下列六項:
(一)行政與資源。
(二)鑑定、診斷與安置。
(三)課程與教學。
(四)教材與教學。
(五)環境與設施。
(六)師資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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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為進行特殊教育評鑑工作,應設評鑑工作指導小組,由教育處處
長兼任召集人,承辦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另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教育
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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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工作指導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指導評鑑工作之進行及研究。
(二)研訂評鑑實施計劃及實施評鑑工作。
(三)督導受評學校,提出自我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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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達成學校自我改進之目的,本府應根據學校提出之自我改進方案,
衡量其需求性、可行性、及優先順序全力協助學校執行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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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本項評鑑工作績優人員,由本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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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每年應編列預算辦理是項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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