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 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 或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