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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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
  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
  或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