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技師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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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依據各種不同類型的重大災害,徵調各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本府
重大災害技術處理及研判,並協助提供緊急應變措施,以減少重大災
害所影響之層面並降低災害所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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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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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所屬各機關及鄉鎮市公所(災害權責機關)
二、協辦單位:建築師公會、其他相關技師公會及大眾傳播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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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原則與項目:
一、本府災害權責機關應於平時掌握本縣所屬各機關、建築師公會、相關
技師公會等專業人力資源,再依重大災害類別實施動員人力任務編組
。
二、本府災害權責機關每年定期就動員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擬訂計畫自辦或
委辦重大災害宣導、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宣導活動。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需要依任務編組名單緊急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其緊急徵調方式得以電話通
知或利用傳播媒體方式為之。
四、災後復原階段,災害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
災後重建相關工作。
五、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費用,由各單位年度預算編列
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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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重點提示:
一、主辦單位:災害主辦機關應針對權責業務之災害種類配合相關技師公
會等專業知識及技術特性,結合縣府與公會資源縮短完成重大災害救
助時間及辦理復建。
二、協辦單位
(一)建築師、相關技師公會:應督促所屬會員主動配合本府辦理各項
重大災害宣導活動、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宣導活動,並於主
辦單位透過媒體發佈組織動員令時,能迅速至指定地點集合協助
救災事;復建階段則是協助勘災與工程技術諮詢與經費估算。
(二)新聞室:視需要發布全縣重大災害宣導工作及相關新聞並協調本
縣轄內各傳播媒體配合重大災害救災工作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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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工作獎懲:
本案辦理績效優異之機關、團體及公會等,由主管機關簽請縣長頒發
獎狀及獎金,並由各配合機關自行視成績簽請敘獎及頒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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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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