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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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災害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救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5月1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
  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
      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
      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
      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
  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
  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
  、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 技師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
  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
  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
  ,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
  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