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13
人,瀏覽人次:
82412500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 ,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攜帶武器。 二、酗酒滋事。 三、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