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村(里)興革事項。 三、議決村(里)辦公處之提案及村(里)民建議事項。 四、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宣導事項。 七、表彰事項。 八、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村(里)公約,應包括鄰里間守望相助、公害防治、公共衛 生、倡行正當娛樂、準時出席開會及村(里)民日常生活應共同遵守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