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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編釘之門牌如有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之情形,房屋所有權人、管 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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