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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整編門牌,由鄉(鎮、市)公所會同戶政事務所辦理,並應先徵詢當地 居民意見及實地勘查。擬定之實施計畫,應於每年八月前送達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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