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一)通道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五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二、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一)主要道路為街。
    (二)主要道路內之通道為巷。
    (三)巷內之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原
  則,其曲折部分得另定路、街名稱。
  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且具有歷史文化、地理
  景觀或住民共同記憶等特殊原因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命名或更名為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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