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一)通道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五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二、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一)主要道路為街。
(二)主要道路內之通道為巷。
(三)巷內之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原
則,其曲折部分得另定路、街名稱。
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且具有歷史文化、地理
景觀或住民共同記憶等特殊原因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命名或更名為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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