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之命名或更名由鄉(鎮、市)公所會同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擬訂後報本府核定。 跨兩鄉(鎮、市)以上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如無法協調時報由本府 邀集各相關機關協商。 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道路之更名除符合道路命名區分原則外,並應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三 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