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未編釘門牌或私設門牌之房屋,應由其所有權人申請編釘門牌。未申請
  者,該管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編釘。
  因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而申請編釘門牌者,應於主要構造完成後30
  日內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提出申請。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於三個月內釘掛,在未釘掛前
  ,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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