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 1項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溯及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溯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註:附件請至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自治科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