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 1項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溯及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溯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註:附件請至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自治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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