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之主席。必要時並得召
  開臨時會。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相
  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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