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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之主席。必要時並得召 開臨時會。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相 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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