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