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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