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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管理機關對專區之管理維護,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委託公益社團或財團 法人。 受委託法人每年應向管理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其管理維護有違法或不當 者,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均得隨時實施檢查或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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