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下列海域不得實施拋灑: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之海域。
  三、漁業(定置漁業)權範圍及沿岸養殖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漁業發展或海洋
      環境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