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參加花蓮縣全縣運動會各項運動獎勵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凡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之鄉民,截至申請時仍在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亦得由本所民政課適時協助辦理;
  逾期未申請或辦理者,視同放棄。
  代表本鄉參加全縣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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