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之鄉民,截至申請時仍在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亦得由本所民政課適時協助辦理; 逾期未申請或辦理者,視同放棄。 代表本鄉參加全縣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