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火化場火化屍體或骨骸,應由其遺族或親友檢具下列文件,於火化
  前向本所申請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自申請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逾期廢止許可,繳納之
  使用費退還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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