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火化場火化屍體或骨骸,應由其遺族或親友檢具下列文件,於火化 前向本所申請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自申請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逾期廢止許可,繳納之 使用費退還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