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場設施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火化屍體:每具遺體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 新臺幣八千元計收。 二、火化骨骸、醫院廢棄之胎盤、截肢或人體器官,每具以新臺幣一千 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