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火化場設施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火化屍體:每具遺體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
      新臺幣八千元計收。
  二、火化骨骸、醫院廢棄之胎盤、截肢或人體器官,每具以新臺幣一千
      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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