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火化場設施,得申請減免費用:
一、設籍或駐防鎮內之現役軍人陣亡、貧困征屬、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或
其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一、二款低收入戶。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本所辦理葬埋者。
四、無名屍。
五、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死亡或列冊有案之第三款低收
入戶者。
六、設籍本鎮松浦火化場周邊居民。
七、原住民。
前項第六款所稱周邊居民,指設籍本鎮福音社區之居民。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費用全免,符合第
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費用減半,符合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費用八
折計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減免費用者,應於出殯或火化前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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