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死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火化場設施,得申請減免費用:
  一、設籍或駐防鎮內之現役軍人陣亡、貧困征屬、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或
      其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一、二款低收入戶。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本所辦理葬埋者。
  四、無名屍。
  五、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死亡或列冊有案之第三款低收
      入戶者。
  六、設籍本鎮松浦火化場周邊居民。
  七、原住民。
  前項第六款所稱周邊居民,指設籍本鎮福音社區之居民。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費用全免,符合第
  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費用減半,符合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費用八
  折計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減免費用者,應於出殯或火化前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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