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納骨堂之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限定家屬為原則)需檢具國民身份證及印章、亡者部份需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及起掘許可證明、火
      化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各一份,如需選位請洽納骨堂管理員領
      取選位單選定位置(不選位以櫃位編號最低號排起)後至本所民政
      課申請填寫「納骨堂使用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持規費單至本所財政課出納處依收費標準繳費。
  三、本所訂立契約及核發「納骨堂使用許可證」(未經申請繳費不得使
      用櫃位)。
  四、持「納骨堂使用許可證」向納骨堂管理員洽商進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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