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納骨櫃非經申請及繳納使用費不得進堂,已繳納使用費,應自申請核准
  日起一個月內進堂,逾期者撤銷其使用權,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