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在公墓內營葬時,其棺木面應深入地面至少70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
  得超過地面1公尺50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
  件特殊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
  過地面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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