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順利
進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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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準據:
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除依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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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命名及改名:
(一)道路命名除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外,應參酌都
市計畫圖辦理道路命名或改名,並多採用「切合當地文化、地理
史蹟、地方特色或習慣之名稱」,以發揚地方文化。
(二)道路命名由鄉鎮市公所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後辦理公告。
(三)鄉鎮市道路命名案提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道路擬命名名稱」
、「擬命名道路詳圖」及「公告資料」等各一份(有關資料均應
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名章,以資憑辦)。
(四)新建房屋出路巷道涉及私地(建築基地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始可道路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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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門牌標製:
(一)門牌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1.長寬為二十五及十八公分之長方形,除以鋁為材質外,並應防
腐、鏽、褪色及脫落,以求美觀耐用。
2.鄉(鎮、市),路(街)、段、巷、弄與英文由左至右橫式書
寫,門牌巷、弄、號數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如附件)。
3.門牌以白色為底,並依下列各鄉(鎮、市)所選定之顏色書寫
:
(1)藍字:花蓮市、新城鄉、壽豐鄉、光復鄉、瑞穗鄉、富里鄉
、萬榮鄉。
(2)綠字:鳳林鎮、吉安鄉、秀林鄉。
(3)紅字:玉里鎮。
(4)桃紅色:豐濱鄉、卓溪鄉。
4.各鄉(鎮、市)門牌文字顏色如欲更換,應於法定預算通過並
報本府核定後,始得一次全面換發。
(二)門牌新(改、整)編於換發前,應依下列格式黏貼堅韌紙質並以
粉紅色書寫之臨時門牌:
1.原道路名稱號碼及新(改、整)編日期。
2.新編者並應加註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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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牌編釘:
(一)初(新)編門牌:
1.同一住戶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且以正門面向為準。
2.新建房屋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准予編釘門牌(係指外觀完
成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另樓梯係樓地板之一部分,應屬建
築物之主要結構)。
3.新建房屋(含農舍)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其附
屬之倉庫、牛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
4.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房屋於未處理前,在未違反各土地使用性
質與公共安全情形下,得受理編釘門牌。
5.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計畫管理辦法公布前之住宅,憑鄉
鎮市公所證明文件(合法房屋證明)受理編釘門牌;在實施建
築管理地區之住宅,憑建管單位核發之建照執照上登記之戶數
編釘門牌。
6.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應派員實地調查,並
於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
7.門牌編釘所需經費,各戶政事務所應按年列入年度計畫編列預
算辦理。
8.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以每約四至六公尺預留
一號,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預留門牌號數。非道路兩旁
之土地者,以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9.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編釘門
牌,惟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但該建築物地下層
如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
劃分隔,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
編釘門牌號。
10.民眾申請編釘之門牌號碼不吉利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得
抽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
數字,戶政事務所本職權自行認定。
11.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二樓以上
之門牌,○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號○樓之○。
12.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單純編一個號碼者,地下○層;地下層編
二個以上號碼者,地下○層之○。
(二)增編門牌:
1.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樓次
。
2.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上,各自獨立門
戶出入者,得將增加部分另行編釘門牌號。
(三)整編門牌:
1.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參照都市計畫圖,全面清查已編釘門牌
之房屋,並協調鄉鎮市公所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因道路拓寬、
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
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地區,戶政事務所應按
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2.鄉鎮市公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後辦理公告。
3.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地區、公告資
料及理由、整編實施日期(進度)、工作量(戶數)、門牌工
本費及有關預算、附圖。
4.整編門牌影響住戶權益,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週知。
5.整編之路街門牌應輸入電腦暫存檔案經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
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但如遇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訂
於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6.整編生效後七日內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
關(如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花蓮縣地方稅
務局、監理站、健保局、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分駐【派
出】所等)更改相關住戶住址。
7.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戶改註戶
口名簿、身分證、核發整編證明書,通知單應於改註日前五日
送達住戶請其預為準備。
8.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
填寫新址,並於上方行政區域欄加蓋「○年○月○日整編」戳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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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管制與巡查:
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對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除應注意時效
與進度之控管外,並應定期舉行相關業務檢討,溝通觀念、統一作法
,俾使工作順利如期完成,及派員實地巡查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
是否妥當、美觀、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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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協助:
本府不定期派員督導各戶政事務所執行作業情形,協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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