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門牌編釘:
  (一)初(新)編門牌:
        1.同一住戶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且以正門面向為準。
        2.新建房屋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准予編釘門牌(係指外觀完
          成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另樓梯係樓地板之一部分,應屬建
          築物之主要結構)。
        3.新建房屋(含農舍)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其附
          屬之倉庫、牛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
        4.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房屋於未處理前,在未違反各土地使用性
          質與公共安全情形下,得受理編釘門牌。
        5.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計畫管理辦法公布前之住宅,憑鄉
          鎮市公所證明文件(合法房屋證明)受理編釘門牌;在實施建
          築管理地區之住宅,憑建管單位核發之建照執照上登記之戶數
          編釘門牌。
        6.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應派員實地調查,並
          於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
        7.門牌編釘所需經費,各戶政事務所應按年列入年度計畫編列預
          算辦理。
        8.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以每約四至六公尺預留
          一號,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預留門牌號數。非道路兩旁
          之土地者,以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9.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編釘門
          牌,惟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但該建築物地下層
          如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
          劃分隔,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
          編釘門牌號。
       10.民眾申請編釘之門牌號碼不吉利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得
          抽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
          數字,戶政事務所本職權自行認定。
       11.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二樓以上
          之門牌,○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號○樓之○。
       12.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單純編一個號碼者,地下○層;地下層編
          二個以上號碼者,地下○層之○。
  (二)增編門牌:
        1.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樓次
          。
        2.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上,各自獨立門
          戶出入者,得將增加部分另行編釘門牌號。
  (三)整編門牌:
        1.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參照都市計畫圖,全面清查已編釘門牌
          之房屋,並協調鄉鎮市公所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因道路拓寬、
          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
          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地區,戶政事務所應按
          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2.鄉鎮市公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後辦理公告。
        3.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地區、公告資
          料及理由、整編實施日期(進度)、工作量(戶數)、門牌工
          本費及有關預算、附圖。
        4.整編門牌影響住戶權益,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週知。
        5.整編之路街門牌應輸入電腦暫存檔案經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
          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但如遇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訂
          於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6.整編生效後七日內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
          關(如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花蓮縣地方稅
          務局、監理站、健保局、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分駐【派
          出】所等)更改相關住戶住址。
        7.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戶改註戶
          口名簿、身分證、核發整編證明書,通知單應於改註日前五日
          送達住戶請其預為準備。
        8.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
          填寫新址,並於上方行政區域欄加蓋「○年○月○日整編」戳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