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鄉政顧問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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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鄉政建設,強化行政效能
    ,提昇民眾生活品質,達成施政目標,設置鄉政顧問委員會,以提供
    施政諮詢及建言,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之規定制訂本要點。

二、本所鄉政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鄉政顧問二十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鄉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召集人
    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

三、鄉政顧問之遴聘方式及待遇:
    鄉政顧問由鄉長遴聘之,並發給聘書,鄉政顧問為無給職。

四、鄉政顧問之任期同該屆鄉長之任期為四年,屆滿由新任鄉長另行聘任
    之,如任期中途因故離職,由鄉長另行遴聘,其任期至當屆鄉長任滿
    為止,不得逾越鄉長任期。

五、鄉政顧問應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遴聘之:
  (一)學者或專業人士,對鄉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對於鄉政建設,具有經驗及規劃能力者。
  (三)從事社團及公共活動,表現優異者。
  (四)曾擔任公職人員或地方仕紳,熱心公益者。

六、鄉政顧問之任務:
  (一)協助本鄉施政計劃及施政目標擬定之徵詢事項。
  (二)本鄉相關重大計畫擬定及推動之諮詢、建議事項,並居間協調及
        協助推動事項。
  (三)關於鄉政發展法令研訂之徵詢事項。
  (四)其他各項鄉政建設之徵詢事項。

七、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本所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本所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學校、社團及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編列或相關預算中勻支。

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