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鄉政建設,強化行政效能
,提昇民眾生活品質,達成施政目標,設置鄉政顧問委員會,以提供
施政諮詢及建言,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之規定制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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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鄉政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鄉政顧問二十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鄉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召集人
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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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政顧問之遴聘方式及待遇:
鄉政顧問由鄉長遴聘之,並發給聘書,鄉政顧問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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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政顧問之任期同該屆鄉長之任期為四年,屆滿由新任鄉長另行聘任
之,如任期中途因故離職,由鄉長另行遴聘,其任期至當屆鄉長任滿
為止,不得逾越鄉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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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政顧問應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遴聘之:
(一)學者或專業人士,對鄉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對於鄉政建設,具有經驗及規劃能力者。
(三)從事社團及公共活動,表現優異者。
(四)曾擔任公職人員或地方仕紳,熱心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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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政顧問之任務:
(一)協助本鄉施政計劃及施政目標擬定之徵詢事項。
(二)本鄉相關重大計畫擬定及推動之諮詢、建議事項,並居間協調及
協助推動事項。
(三)關於鄉政發展法令研訂之徵詢事項。
(四)其他各項鄉政建設之徵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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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本所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本所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學校、社團及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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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編列或相關預算中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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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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